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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審查的期限和規定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申請批準,檢察院審查,最長可達37天。壹般情況下需要3到7天;不批準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具體規定如下: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行政處罰種類:

(1)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的;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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