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需要安全暢通的道路。要保證道路交通的安全和暢通,重要措施之壹就是道路交通參與者各行其是。因此,行人應遵守相應的規則,以確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實現順利出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壹條明確規定了行人在道路上行走應當遵守的規則。這裏有兩條規則:第壹,行人要走人行道。我國道路規則的設置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在道路交通參與者中,人行道是行人專用的道路。目前,我國道路的人行道設置主要包括道路兩側的人行道、人行橫道、地下通道和立交橋。法律明確,行人在人行道上行走,壹是為了保證道路暢通,交通有序,讓道路交通的參與者各行其道;二是保證行人在路上行走的安全,避免被機動車或非機動車傷害。第二,沒有人行道的走路邊。沒有人行道,是指道路上沒有專門劃給行人的人行道,行人要和機動車或非機動車壹起使用道路。壹般情況下,國家會在壹些交通主幹道和車流量大的道路上設置人行車道,讓交通有序,各行其道。而有些道路是支線道路或者車流稀疏,往往沒有或者根本沒有供人們行走的人行道。在這種情況下,道路兩側是行人躲避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最安全的區域。行人走路邊最安全,也最有利於人車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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