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法律證據的事實通常是客觀事實。
目前我國刑事訴訟法要求各種證據能夠證明犯罪的時間、地點、行為人、方式、結果,能夠排除其他壹切合理懷疑,才算是完整的證據鏈;在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間接證據應當能夠相互印證,排除其他合理懷疑,鎖定犯罪人的各種犯罪構成要件,才能認定有罪。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十條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書面申請。
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單位名稱、住所等基本信息,擬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名稱或者內容,需要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該證據的理由,擬證明的事實和明確的線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