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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證據的事實認定的本質是什麽?

法院審理案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指的是法律事實。從某種意義上說,訴訟就是證明證據的過程。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必須認真審查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只有法律規定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所以壹般來說,沒有法律證據的事實是不能認定的。

沒有法律證據的事實通常是客觀事實。

目前我國刑事訴訟法要求各種證據能夠證明犯罪的時間、地點、行為人、方式、結果,能夠排除其他壹切合理懷疑,才算是完整的證據鏈;在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間接證據應當能夠相互印證,排除其他合理懷疑,鎖定犯罪人的各種犯罪構成要件,才能認定有罪。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十條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書面申請。

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單位名稱、住所等基本信息,擬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名稱或者內容,需要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該證據的理由,擬證明的事實和明確的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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