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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禁止在國有水庫捕魚

法律分析:水庫中的魚類對改善水質、穩定生態結構具有重要作用。擅自捕魚等非法捕魚活動不僅不利於水庫的生態平衡,而且夜間岸邊缺乏路燈等安全措施,地面不平也容易發生危險。國家水庫內禁止捕魚和垂釣。因為這是國家財產,防止水汙染。壹旦發現,沒收漁具被認為是輕的,嚴重的處以罰款。找回魚竿的唯壹辦法就是找執法部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水源保護無關的建設項目;已經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水源保護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禁止在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遊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九十壹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壹)在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水源保護無關的建設項目;(二)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嚴重汙染水體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增加汙水排放量的建設項目。在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旅遊、垂釣等可能汙染飲用水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個人在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內遊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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