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標明“廣告”字樣,以區別於其他非廣告信息,不得誤導消費者。
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遵守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廣告長度和方式的規定,並對廣告長度作出明顯提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四條應當具有可識別性,使消費者能夠識別其為廣告。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標明“廣告”字樣,以區別於其他非廣告信息,不得誤導消費者。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遵守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廣告長度和方式的規定,並對廣告長度作出明顯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