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函只是委托法律專業人士告知對方通過法律途徑處理雙方矛盾,可以拒簽。律師函本質上是委托代理人表達自己意誌的法律行為,對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但律師函並不真正有效,需要法院的認可。如果法院不認可,就無效。
律師函的作用如下:
1,信息傳遞功能,律師函無疑具有傳達委托人和律師法律評價的意思和意誌的傳播性,也是為了獲得服務對象預期的信息回應而作出的;
2、心理脅迫功能,通過法律整理壹封信後,可以以法律的名義使對方受到勸導的威脅,包括兩層意思,壹是通過法律分析凍結委托人的意圖(當然整體情況是凍結的),二是利用律所的招牌和律師的職業形象,以法律的名義傳達,成為壹種強烈的意圖表達。
綜上所述,律師函本身不會產生法律後果,只是壹個警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三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