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研究古代東西方法律制度和文明時,只要稍加註意,就會註意到東西方婦女權利和地位的巨大差異。從《漢謨拉比法典》、《摩奴法典》以及中國歷代的法律中可以看出,在古希臘、羅馬以及中世紀的歐洲,女性的權利都得到了很好的保護,她們的社會地位相對高於東方女性。東方女性只被視為男性的奴隸和財產,沒有任何獨立的權利和人格,男女之間存在極端的不平等。在東方,道德和法律對女性的約束是極其嚴格的,女性常常受到指責。法律很少保護女性,但對女性的懲罰卻出奇的殘酷和不公平。《漢謨拉比法典》明確規定,自由民可以賣妻生子為奴還債。壹個自由人被俘後,只要他家有生活資料,他的妻子就不得再嫁,不得進入別人家。不然就該舉報,扔水裏。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僅僅是猜疑,就足以殺死無辜的女性。例如,法典規定“如果壹個自由人的妻子被指控與其他男人睡覺,而她與其他男人睡覺沒有被抓到,她應該因為丈夫的死亡而被扔進河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