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老賴,特指欠別人錢,遲遲不還的人。法律意義上的“老賴”壹般是指民商事領域的壹類債務人,具有償還到期債務的能力,但因某種原因拒絕償還全部或部分債務。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若幹規定》第三條。
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下列高消費和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的二等艙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
(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置非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等非必需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是單位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將個人財產用於私人消費實施前款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準許。
二、老賴和背信棄義的人有什麽區別?
1.背信棄義的人是指違反合同,信守諾言的人。他的行為屬於道德規範,不涉及法律約束。但也有壹部分人把失信人當成了失信被執行人,相當於老賴。這種說法有失偏頗。
2.老賴,又稱失信者,是指欠別人錢而不還的人。國家執法機關無法對他實施有效措施,債權人即使勝訴也無法得到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