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革命烈士褒揚條例〉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第壹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中國人”,包括未滿十八周歲的青少年。
所謂“人民解放軍”,包括原中國工農紅軍、八路軍、新四軍、中國人民誌願軍等中國生產者黨領導的人民武裝。根據民政部、財政部《關於對部分烈士子女給予定期生活補助的通知》,從2011年7月起,對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國前被錯誤殺害後平反的,下同)每月給予定期生活補助130元。
政策實施的對象為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的烈士子女,18周歲前未享受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以及建國前被錯誤殺害後被平反的人員的子女(以下簡稱錯誤平反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褒揚條例第十壹條國家建立烈士褒揚制度。烈士褒揚金的標準為烈士犧牲時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戰時,對在戰爭中犧牲的烈士褒揚標準可以適當提高。烈士褒揚金由頒發烈士證書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烈士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和子女;無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來源、生前由烈士贍養的兄弟姐妹。
衍生問題:
壹張烈士證可以傳幾代?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烈士證明書不會作廢。根據規定,烈士持證人死亡,且烈士有其他直系親屬(撫養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的,可以在民政部門為烈士進行補證時申請補證並更換持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