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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吸毒行為的處罰規定:
第七十壹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8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壹)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毒品原質少量的;
(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或者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種苗的;
(三)非法運輸、買賣、儲存或者使用少量罌粟殼的。
有前款行為,未滿法定年齡而放棄的,不受處罰。
第七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8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壹)非法持有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註射毒品的;
(四)脅迫或者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的。
第七十三條?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的賓館、餐飲服務、文化娛樂行業、出租汽車行業等單位的人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治安管理處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