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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不直接起訴侵權人,發律師函?

如果直接對簿公堂,壹方面會破壞雙方的感情基礎,在壹些事情上沒有回旋的余地。大多數當事人的觀念是不經協商直接起訴是不可接受的。

另壹方面,法院案件多,通過法院解決的時間會更長,有些案件還會造成更大的損害後果。

律師函是指律師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對有關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行披露和評價,進而提出取得壹定效果的請求而制作並發出的專業性法律文件。

律師通過律師函對壹個事實進行法律評價和風險評估,目的是運用法律標準和律師的判斷,或者通過這種方式告知對方法律事實和區分利益,希望雙方仍然能夠友好協商,盡快處理糾紛。當然,也有壹種可能,在侵權的情況下,情況不是很嚴重,只需要發律師函作為警示就可以達到目的,不需要向法院提起訴訟。律師函必須由律師簽名蓋章,代表人對這封信負法律責任。如果不是,就偽造。萬壹受到威脅、恐嚇、損失等。,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追究當事人和律師的責任。

如果律師函不起作用,為了達到目的,比如對方不承認法律事實或者法律關系,或者拒不改正錯誤;再向法院提起訴訟也不遲。通常很多人不直接選擇訴訟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因為感情,不想破壞已經建立起來的合作關系,或者是朋友關系。當然,有些人肯定要比發律師函花更多的錢和時間,因為通過訴訟解決的成本顯然更高。在雙方仍有機會通過協商解決的情況下,應優先考慮雙方能夠自覺和友好地保持長期合作和發展的方式來解決當前的爭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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