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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援助義務

壹、律師的法律援助義務是什麽?

律師的法律援助義務是為經濟困難的人或特殊案件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

特殊案件是指盲、聾、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二,如何申請法律援助

1.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提供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材料;

2.法律援助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查;

3.受理材料齊全,符合法定情形;

4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受理法律援助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決定。

三、什麽情況下不給予法律援助?

1.因申請人的過錯責任侵犯他人合法權益而引發的民事訴訟或刑事自訴案件。

2 .因申請人過錯造成的行政訴訟案件。

3.申請人不能提供訴訟相關證據,不能調查收集證據的案件。

4.可以不經過法律程序由行政機關處理的事項。

5.案件和法律程序簡單,通常不需要聘請法律服務人員代理的案件。

6.用盡法律補救辦法的案件

7.申請人不提供證明材料或者出具虛假證明騙取法律援助的。

8 .經主管機關批準並由法律援助中心宣布不予受理的其他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十六條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義務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律師事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支持和保障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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