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權分立——美國國家權力分為三部分: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這三部分權力保持相互獨立。理論上,三種權力完全平等,相互制衡。每種權力都有限制其他兩種權力濫用的功能。這是現代民主社會中著名的分權原則。壹般認為,其思想根源來自法國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
聯邦制——美國憲法規定美國采用聯邦國家制度。聯邦政府只有憲法中列出的有限權力,而其他未列出的權利屬於各州或人民。(見美國憲法第十修正案)
憲法至上——美國憲法和國會通過的法律,效力高於其他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從1803著名的馬布裏訴麥迪遜案開始,美國聯邦法院系統就擁有了違憲審查權。這意味著各級聯邦法院可以審查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是否與憲法相抵觸,並可以宣布違憲的法律無效。同時,法院還可以對包括美國總統在內的各級政府頒布的法律進行合憲性審查。但法院的審查權不能主動行使,只能在特定的訴訟中使用。因此,又稱為“被動審查權”。(見美國聯邦政府訴尼克松案)
每個人都是平等的——根據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每個人都有受法律保護的平等權利。各州也保持著平等的地位,原則上沒有壹個州可以得到聯邦政府的特殊待遇。根據憲法,各州應該尊重和承認彼此的法律。州政府和聯邦政府應該在形式上保持* * *和體制。
根據美國憲法第五章規定的程序,美國國會可以通過憲法修正案。此外,美國三分之二以上的州可以聯合提出修改憲法的議案。修正案壹旦通過,將被視為美國憲法的壹部分,其效力等同於美國憲法的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