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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犯罪年齡

法律主觀性:

壹般來說,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據此,在我國,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14周歲以上但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只對八種以上嚴重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6周歲的人對所犯的壹切罪行承擔刑事責任,所以我國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壹部分未成年人,關押在少年拘留所。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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