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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西方自然法理論的基本內容

現代西方自然法理論的基本內容如下:

自然法學派的主要觀點:自然法學理論認為自然界,尤其是人性中存在著壹種理性的秩序,它提供了壹種獨立於人的意誌的客觀價值立場,並從這壹立場出發對法律和政治結構進行批判性的評價。自然法學派最初的權利概念更多的是壹種“自然”權利的色彩。人生於自然,人權也來源於自然。

自然法學派是指以預示宇宙和諧秩序的自然法為正義標準的法學派,堅持正義的絕對性,認為真正體現正義的是存在於人類所訂立的協議和國家所制定的法律之外的人們心中的自然法,而不是人們的協議所產生的規則本身。

自然法學派是當今世界的主流法學派。代表人物有格老秀斯、洛克、孟德斯鳩、盧梭、潘恩、傑斐遜等。自然法學派特別關註法律存在的客觀基礎和價值目標,即人性、理性、正義、自由、平等和秩序,重視對法律終極價值目標和客觀基礎的探索。

自然法是壹種道德原則。格老秀斯指出,自然法是壹種正當的理性規範,它表明任何符合我們的理性和社會性的行為都是道德正義的;相反,這是壹種道德上的邪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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