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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繁華的城市裏聚集人群的定義是什麽?

法律分析:法律將其定義為組織、資助他人多次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有擾亂社會秩序、攻擊國家機關、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等不同情形,不予糾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組織或者資助他人多次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九十壹條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堵塞交通或者擾亂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安全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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