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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對話持續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警告談話不是壹種嚴格的紀律處分,而是對有輕微錯誤或錯誤傾向的黨員進行的壹種預警教育,而不是壹種處分。

法律依據:《關於領導幹部警示談話和誡勉談話的暫行規定》。

第十壹條談話結束後,黨委組織部門應及時收集和掌握談話內容。

對反映的問題不真實的,應向被采訪人說明情況;

對反映的問題屬實或基本屬實,情節輕微,且本人能正確理解的,要督促其認真改正;

對反映問題比較突出,或者問題不太嚴重但本人不能正確認識的,要及時幫助教育,必要時通知幹部所在單位黨組織召開民主生活會,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幫助其認識和改正錯誤。

第十二條談話對象應當在警示談話後3個月內,將其思想認識和整改情況書面報告黨委組織部。

第十三條組織部門應當跟蹤被約談人的整改情況。對限期內思想認識無明顯提高、整改效果不明顯的,要提出誡勉建議。

《中央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處分種類: (壹)警告;(2)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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