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應當對被拘留的在逃人員發布通緝令,因為在相關法律條文中有明確規定:依法應當被拘留的被調查人在逃的,監察機關可以決定在其行政區域內發布通緝令,公安機關應當發布通緝令將其追捕歸案;通緝令超出其行政區域的,應當報有決定權的上級監察機關。通緝令應當寫明被通緝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出生地、戶籍所在地、居住地、職業、衣著和體貌特征,並附被通緝人照片。除必須保密的事項外,應當寫明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和簡要案情;通緝令發出後,如果發現新的重要信息,可以重新發布。通知必須註明原通緝令的編號和日期;有關公安機關接到通緝令後,要及時安排,積極偵查抓捕。任何公民都有權將被通緝的犯罪嫌疑人交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被通緝人已經歸案或者死亡,或者通緝原因已經消失,不再需要通緝的,發布通緝令的機關應當立即在原發布範圍內發布撤銷通緝令的通知。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應當報上壹級監察機關批準。省級監察機關應當將留置措施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五條。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各級公安機關可以在轄區內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本轄區範圍的,應當報有權決定公布的上級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