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立法者制定法律是為了他們的立法目的。解釋法律既要背離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又要以實現立法者的立法目的為主要目標。立法目的是個別法律條文或大部分法律條文想要達到的基本立法價值。具體法律條文所體現的立法目的更為具體,但大部分法律條文整體所體現的立法目的更為抽象。如果壹項法律規定只是為了體現某壹特定的立法目的,但某壹事實更符合該特定法律規定所體現的立法目的,則應當適用該法律規定。基於此,法官在裁判案件時,如果壹個事實有比法律規定更多的適用理由,就必須對條文進行解釋後才能適用。那麽,法官解釋條文的方法就是自然解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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