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管所,全稱車管所,主要負責機動車的登記、變更、過戶、抵押、註銷等工作。
車管所申請、補充、贖回、驗證、受理其他與機動車及駕駛員相關的業務。
駕駛證受理崗的職責包括:
1.受理駕駛證業務申請,審核申請人身份證件、體檢結果和駕駛證準駕車型資格(消除體檢錯誤記錄);
2、查詢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確認申請人是否已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未滿兩年、駕駛證被依法吊銷未滿三年、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以及申請人累計記分情況;
3、手續齊全,符合規定,申請人的相關信息錄入電腦;
4.為申請人頒發考試預約證書;
5、核發《駕駛技能合格證》;
6.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7.保持辦公環境整潔,保持辦證大廳秩序良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
第十八條已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戶籍遷出機動車管理所原管轄區域,或者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現機動車所有人戶籍不在機動車管理所原管轄區域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戶籍遷出或者機動車所有權轉移之日起30日內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持下列材料向機動車管轄區域的機動車管理所申請轉移登記:
(壹)機動車所有人住所遷出車管所原轄區的,提交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和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海關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海關監管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許可通知書》;
(二)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地不在車管所原轄區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壹項至第四項的規定提交資料,交回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