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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事實婚姻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1,同居(即男女之間持續穩定的同居關系)開始於1994年2月1之前,1994年2月1之後,事實婚姻關系被解除,取而代之的是同居關系;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壹般認為雙方是同居關系;3.同居雙方在1994之前具備婚姻的必備要件。具體來說,雙方均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男22,女20);雙方自願結婚;雙方均無配偶,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沒有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合結婚的疾病。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二條無效。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適用於當事人所生的子女。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1052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解除婚姻的請求應在脅迫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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