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匯總註銷公告期滿後,企業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匯總註銷;
2.公告期內,相關利益主體和政府相關部門可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簡易註銷公告欄的異議留言功能提出異議並簡要陳述理由;
3.簡易註銷公告期滿,允許企業在公告期屆滿次日起30日內向工商部門申請註銷簡易註銷公告。
有哪些不能進行簡單註銷的情況?
1,涉及國家規定實行特別準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
2.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3.存在股權和投資權益被凍結、質押或動產抵押的情況;
4、正在被調查或采取行政強制、司法協助、行政處罰等措施。;
5.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未辦理註銷登記的;
6.簡易註銷程序已經終止;
7.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需要審批的,方可取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九條。
公司合並、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註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178條
有限責任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