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七條
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有權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