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方非法隱藏、轉移夫妻財產,拒不交出或者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壹方少分或者不分。具體處理時,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應視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壹方應分得的財產份額,應由另壹方分得的份額,以其他夫妻的相同財產抵銷。余額不足的,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壹方,折價賠償對方。對於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財產的壹方,為防止壹方擅自處分財產,最好不要將財權交由壹人管理。壹方擅自處分夫妻貴重財物的,另壹方應及時制止,並特別註意另壹方以尊重長輩的名義轉移財產。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已經提起離婚訴訟的,發現壹方已經在轉移財產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離婚後發現對方轉移婚前財產,可以請求法院再次分割夫妻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2條* * *夫妻壹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夫妻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