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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系人利用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利益的司法解釋。其中,《行政許可法》確立了利害關系人的法律地位。利害關系人作為行政主體,在對申請人的行政許可活動中已經存在,即雖然行政主體主觀上沒有指向,但客觀上已經存在,或者雖然不能預見侵權關系的存在,但事實已經存在。所以它的存在就是和申請人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行政機關在考慮申請人請求的同時,有平等對待利害關系人的義務,也有保護利害關系人利益不受侵害的責任,使其真正成為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九十四條本法所稱司法工作人員,是指負有偵查、起訴、審判和監督職責的工作人員。

第壹百五十九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規定,未交付貨幣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處以虛假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的罰款。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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