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統籌考慮、統壹規劃國務院立法工作,制定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經國務院領導批準後組織實施、監督指導。
(二)審查和修改國務院各部門上報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從法律角度審查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
(三)起草或者組織起草若幹重要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
(四)承擔行政法規的立法解釋工作。
(五)研究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賠償、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執行等涉及政府行為相同規範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政執法實施中的共性問題,向國務院提出完善制度、解決問題的建議,制定相關配套行政法規、文件和答復意見。
(六)協調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實施過程中部門之間的矛盾和糾紛。
(七)對地方性法規、地方人民政府規章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進行備案審查,審查是否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以及是否相互矛盾,並根據不同情況提出建議。
(八)清理匯編行政法規,以及我國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規匯編的正式版本。
(九)組織翻譯和審查國家公布的行政法規的外文文本和民族文字文本。
(十)開展政府法學理論和政府法制工作的研究與交流,開展對外法律業務交流。
(十壹)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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