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第八條國家實行醫師資格考試制度。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統壹考試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醫師資格考試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壹)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並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完成壹年試用期的;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具有高等院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滿二年;取得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學位,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滿五年。
第十條具有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位,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完成壹年試用期的人員,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第十壹條。學習傳統醫學三年或者經過多年醫學技能實踐取得專門知識的,經考核合格,並經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的內容和方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通過醫師資格考試的,取得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