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緊急避險的時間:危險正在發生或者即將發生,對合法權益構成緊急、直接的危險;
2.緊急避險的故意:行為人對正在發生或者即將發生的危險有清醒的認識,希望以避險為目的保護更大的合法權益;
3.緊急避險的客體:行為人損害壹種合法權益以保全另壹種更大的合法權益的方法;
4.緊急避險的可行性:只有在沒有其他方法避免危險的情況下,才允許緊急避險;
5.緊急避險的限度:緊急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其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什麽是必要限度,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但實踐中的標準是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害應當小於避免的損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壹條。
緊急避險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危險的侵害,緊急避險是必要的,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