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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坦白自己的罪行是什麽意思?

法律主觀性:

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是犯罪分子主動投案的行為基礎,是指犯罪分子在主動投案後,主動、如實地向司法機關坦白自己的犯罪行為,不得隱瞞、偽造。這是認定自首的依據,也是自首的基本條件。自首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 .自首的供述必須是犯罪事實。如果自首者供認自己沒有犯罪,而是壹種非法或不道德的行為,則不構成自首;2.自首者供認的壹定是自己的犯罪事實。也就是說,自首者供認了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當然也包括與他人共同犯罪的事實。如果自首者只交代了他人的犯罪事實而沒有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則不構成自首;第三,投案自首的人必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即投案自首的人應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不得虛構、偽造、回避、推諉、推卸責任,否則不構成如實供述,也不認為是自首,當然也不認為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自首和立功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後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應當視為自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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