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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稅收回收期的定義

法律分析:如果是稅務機關責任造成的,回收期為3年;如果是由於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的原因造成的,追償期為3年,特殊情況下為5年。稅法中的“特殊情況”,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未扣或者少繳、未征或者少繳稅款,累計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的。如果是偷稅、抗稅、騙稅造成的,則無限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三年內補繳稅款,但不得加收滯納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原因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追繳稅款和滯納金;在特殊情況下,征兵期限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滯納金或者騙稅,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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