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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死亡雇主賠償標準

雇傭關系死亡的賠償標準如下:

1,勞動者遭受人身損害。

用人單位應當賠償其治療的全部費用和誤工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

2.勞動者死亡。

用人單位應當補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的其他合理費用。

工傷的賠償標準是什麽?

(1)醫療費用

1.要求:治療工傷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住院夥食補貼

1,標準:本單位出差夥食補助標準的70%。

2.要求:住院期間。

(3)交通和住宿費用

1,標準:本單位職工出差夥食補助標準。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在統籌地區外就醫。

(4)康復治療費

標準:工傷治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五)輔助器具費用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等輔助器具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就業活動,是指在用人單位授權或者授意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動活動。員工的行為超出了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或者與履行職責有內在聯系,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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