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1年10月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壹次會議作出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
為了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擴展數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起訴和受理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的權利。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幹預、阻撓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無法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工作人員出庭。
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