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舉證倒置?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壹般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對於訴訟,原告通常會提出訴訟請求,並提供證據證明請求的事實依據。證據經法庭質證後,將被人民法院采信,作為判決的根據。原告不能用證據證明其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為壹些特殊情況,法律規定被告承擔主要的舉證責任,對原告訴訟請求中指明的事實用證據證明自己的“清白”,這就是所謂的“舉證責任倒置”。比如,我國行政訴訟案件中,規定行政機關必須對其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高度危險作業(如架設高壓輸變電線路)致人損害的,由加害人代替受害人舉證;飼養動物(如養狗)對人造成損害的,飼養人應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者受害人有過錯(如故意逗逗動物,對受害人造成損害)。法律列舉了八種民事證據倒置的情形,主要體現了法律對弱勢群體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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