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抵押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體現民法中的公平和平等補償原則,防止債務人因情勢所迫而提供價值較高的抵押財產以擔保價值較低的債權。擔保權實現時,債權人不僅獲得與其債權相對應的價值,還獲得抵押財產的剩余價值,損害了抵押人和其他債權人的利益。
抵押條款不同於折價、出售、拍賣等實現擔保權益的合法方式。,因為它剝奪了抵押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時,根據當時的市場交易價格,通過公平議價確定抵押財產價值,並收回殘值的權利。
擴展數據
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條款因法律禁止而無效。但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了抵押條款的,只是該條款無效,不能認定抵押合同無效。
我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五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所有權轉移給債權人的內容無效。該內容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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