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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哪些知青子女落戶政策?

法律解析:(1)本市知青本人無子女,戶口回滬前合法收養的子女,長期隨養父母在本市居住,未婚、無子女、無子女且在外省市無業的,可在其養父母戶籍所在地落戶2)本市支。因患病、負傷或者嚴重肢體殘疾,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父母照顧,長期隨父母生活,在外省市未婚、無子女、無業,可以在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本市知青無子女回滬定居的,可照顧壹名未婚、無子女、外省市無業、在本市有長期實際生活基礎的親生子女,或符合上述規定且年滿16周歲但不超過25周歲的孫子女,在申請人本人擁有的合法住所落戶。被收容人是未成年人的,應當委托本市常住居民代為監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所在地管轄範圍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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