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
首先,犯罪的主觀方面是區分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的首要前提。故意犯罪具有明知和希望的主觀感受;而過失是壹種可以避免的疏忽或輕信,不刻意追求某種結果。
二、我國《刑法》以懲罰故意犯罪為原則,以懲罰過失犯罪為例外。我國刑法的罪名大部分是故意犯罪,過失犯罪只是刑法的壹小部分。
第三,刑法關於累犯的規定。我國《刑法》規定:“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故意犯罪的,是累犯。”對累犯應當加重處罰,不得利用減刑、假釋等刑法規定減輕處罰。只有兩個以上的故意犯罪才構成累犯。另壹方面,過失犯罪不構成累犯。
第四,過失犯罪強調的是壹種違反責任的犯罪。行為人自己有避免有害後果的在先責任。當危害結果發生時,行為人過於自信或疏忽大意,造成了不應發生的事情,從而對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產和生命造成損害。不懲罰不足以警示後人,所以要懲罰。因此,過失犯罪是責任、主觀過失和危害後果相統壹的犯罪。而故意犯罪是主觀故意與犯罪行為壹致的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五條過失犯罪應當預見其行為可能產生的危害社會的後果。過失犯罪是因過失而未能預見,或者因已經預見而認為可以避免的犯罪。
過失犯罪,只有法律規定的人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