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第十七條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具備勘測、測量和其他必要的基礎資料。
第十八條城市規劃壹般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為了進壹步控制和確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範圍和容量,協調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大城市和中等城市可以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制定分區規劃。
第十九條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城市的性質、發展目標和規模,城市主要建設標準和定額指標,城市建設用地布局、功能分區和各項建設的總體部署,城市綜合交通體系、河湖綠地系統、各類專業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市、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市、縣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