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其債權的實現,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借款人到期未還款時,保證人(擔保人)是否要還款,取決於是壹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壹般保證人只有在借款人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後,仍不能履行債務時,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連帶保證人承擔償還責任。法律規定的擔保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保證方式有兩種:壹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在壹般保證中,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借款人到期未能償還貸款時,債權人必須首先通過訴訟或仲裁要求借款人償還貸款。只有在借款人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債務無法履行後,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貸,貸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視為無利息。
上一篇:壹個熱愛法律的人如何自學法律?下一篇:幼兒園園長關於其工作和誠實的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