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三條。
對吸毒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同時通知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期限為三年。
吸毒人員應當在其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
法律分析:戒毒措施主要包括社區戒毒、接受醫療機構戒毒治療和強制隔離戒毒。輕度中毒者可采取社區戒毒或醫療機構戒毒治療。對吸毒人員或者接受社區戒毒治療且多次吸毒的人員,公安機關將采取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此外,自願接受強制隔離的吸毒人員也可以被強制隔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吸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壹)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註射毒品的;(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註射毒品的。對吸毒成癮嚴重且難以通過社區戒毒脫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戒毒人員,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
請點擊輸入圖片說明(最多18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