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嚴格審查擔保人的還款能力、抵質押物的權屬和價值、實現抵質押的可行性。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能夠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及企業,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商業銀行應當辦理現金匯票、承兌匯票、匯款匯票、委托收款匯票等業務。在規定的期限內,並記錄收付情況,不得違規執票、持票或退票。應公布記錄現金、收入和支出的時限規定。
第四十五條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或者向境外借款,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批準。
第四十六條同業拆借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禁止用借入資金發放固定資產貸款或進行投資。拆借資金限於支付存款準備金、保管備用金和歸還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到期後的閑置資金。借入資金用於彌補票據結算和銀行間外匯頭寸的不足,解決臨時性流動資金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