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損傷原因的鑒定,鑒定損傷的原因、方式和程度。
2、死因鑒定,查明死亡的直接和間接原因、主要原因、次要原因。
3.交通事故中車輛狀況的鑒定,以鑒定車輛在事故中是否存在性能缺陷及其在造成交通事故中的作用。
4.醫療事故因果關系的認定,是指認定醫療行為與傷亡後果之間是否存在直接或間接的關系。壹般不需要因果關系鑒定,只收集壹般證據進行證明和推理。只有存在重大分歧和疑難問題時,才需要進行因果關系認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體職工或者職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從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的從業人員,有權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條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征繳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在本單位內部公示參加工傷保險的相關信息。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遵守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法規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避免和減少職業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職工得到及時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