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的民間借貸糾紛屬於民事案件,即使訴訟失敗,也只需要承擔民事義務,承擔還款責任。如果債務人不履行法院判決,債權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不能直接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債務人不會坐牢。債務暫時不能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而拒絕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拒不執行法院民事判決、裁定的,除非有能力還,否則可能坐牢。如果認定債務人無力償還,債權人可以主動監督債務人是否有財產可以用於償還債務,有證據的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及其他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