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第二條增值稅稅率:
(壹)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7%。
(2)納稅人銷售或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3%:
1.糧食、食用植物油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產品3。書籍、報紙和雜誌。飼料、化肥、農藥、農機和塑料薄膜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稅人出口零稅率貨物,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4)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稅率為17%。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