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四)損害公眾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5條
限制壹個人取得純粹利益的民事行為能力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其他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生效。對方當事人可以督促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表人未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2.什麽情況下可以變更合同?
可以變更合同的情況如下:
1.根據合同的性質和內容,壹方可以修改合同。有些合同是為了壹方的利益而訂立的=有些合同的某些條款是為了壹方的利益而特別約定的。因為壹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放棄應有的利益,因此,對於這些合同,如果壹方在訂立合同後根據客觀條件的變化不再需要合同的利益,可以變更合同;
2、當事人協商壹致,且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雙方協商時,意思表示必須明確,不能含糊,否則,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不明確,推定為未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