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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企業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什麽情況下企業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這裏,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獲得經濟補償。如果員工主動提出辭職,或者主動寫下因個人原因離職,不屬於協商解除,不能要求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條件和勞動條件,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涉及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破產重整、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技術革新等。

其他三種情況是指。

1.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條件續訂的,勞動者不同意的除外;含義:勞動合同到期後,單位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後,單位同意續簽,但原約定條件降低,員工不同意續簽,導致合同終止。

2.用人單位宣告破產、責令關閉並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

3.以完成壹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以上是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在緊急情況下,請牢牢記住這些法律。

支付經濟補償金: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只有單位違法拆除這種情況,才能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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