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離婚案件中,實際上並沒有對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進行審理和判決。如果二審法院判決離婚,就要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壹並判決,這就剝奪了當事人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的上訴權。
違反了我國兩審終審制度。因此,應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壹起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發回重審。也就是說,可以調解離婚,但是不能改變二審離婚的判決。
擴展數據:
二審程序
人民法院審理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時應當遵循的步驟、途徑和方法。它是我國訴訟制度中壹個獨立的訴訟階段。
上訴的方式,上訴可以通過上訴或者口頭提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4條規定,上訴人可以通過第壹審人民法院上訴,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定了抗訴方式,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決定抗訴時,必須提出抗訴。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抄送上壹級人民檢察院。
第壹審法院收到抗訴後,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和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並將抗訴書副本發送當事人。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經過認真審查,決定是否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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