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都是嚴重行為。商品交易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在市場交易中應遵循自願、公平的原則。然而,在當前生活中,交易雙方強行買賣、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現象時有發生。所謂暴力,是指對被脅迫人的人身或財產實施實際脅迫或攻擊,如毆打、捆綁、擁抱、圍攻、傷害或毀壞其財產;所謂威脅,是指對被害人進行實際的精神脅迫,威脅傷害其人身、毀壞其財產、暴露其隱私、毀壞其名譽、傷害其親屬。這種行為違反了市場交易原則,破壞了市場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費者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如果行為人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行交易,將會產生嚴重的社會危害。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條經營者與消費者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