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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應該繳稅?

法律分析:納稅是納稅人的義務。納稅人年扣繳稅款低於應納稅額,且不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免於匯算清繳義務的(年綜合所得不超過654.38+0.2萬元或者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實行年匯算清繳、補稅。常見的情況有:

1,在兩個以上單位任職並領取工資薪金,在預繳稅款時重復扣除基本減除費用(5000元/月);

2.除了工資薪金,還有勞務報酬、稿酬、版稅。各項綜合所得的收入相加後,適用的綜合所得年度稅率高於扣繳率;

3.不應扣除的項目在預扣預繳時扣除,或者扣除額超過規定標準,在年度匯總納稅時因扣除額減少而增加應納稅所得額的;

4.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因扣繳義務人未依法申報收入而提前扣繳稅款,需要補充申報收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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