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征信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國家建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為防範金融風險、促進金融業發展提供相關信息服務。
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由專業運營機構建設、運營和維護。本運營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按照規定接收從事信貸業務的機構提供的信用信息。
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為信息主體和經信息主體本人書面同意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查詢服務。國家機關可以依法查詢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中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從事信貸業務的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信用信息。
從事信用業務的機構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或者其他主體提供信用信息,應當事先征得信息主體的書面同意,適用本條例關於信息提供者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