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公司租出去的房子在稅務上不算銷售,但需要按照規定辦理。
壹般來說,視同銷售是指在會計或稅務處理上將某些交易或事項視為銷售,需要進行相應的會計和稅務處理。對於開發公司出租的房屋,由於房屋所有權未發生轉移,從稅務處理的角度來看,開發公司不需要對房屋銷售進行稅務處理。
但需要註意的是,開發公司出租房屋後,需要按照規定進行租賃稅務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出租房屋的產權人需按租金收入的12%繳納房產稅。此外,開發公司還需要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所得稅等相關稅費。
綜上所述,開發公司出租的房屋,在稅收上不視為銷售,但需要按照規定辦理。同時需要註意遵守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確保合法合規經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可以在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扣除,抵免限額為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信用額度的部分,可以在以後五年內,以年度信用額度扣除當年應納稅額後的余額抵減: (壹)居民企業來自中國境外的應納稅所得額;(二)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實際與該機構、場所有關的應納稅所得額。”